契稅申辦 |
一、申報期限:
納稅義務人,應於不
動產買賣、承典、交
換、贈與、分割契約
成立之日起,或因占
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
人之日起三十日內申
報,如逾申報期限,
每逾三日加徵1%怠
報金,最高以應納稅
額為限。
二、申報手續:
權利人 ﹝ 納稅義務
人 ﹞ 於取得不動產
時,應填具「契稅申
報書」,並檢附「公
定格式契約書」即建
物所有權移轉契約書
及有關文件,向當地
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
稅。但未辦建物所有
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
買賣、交換、贈興、
分割,應由雙方當事
人共同申報。 |
一、已辦理所有權登記
之房屋:
1.建物所有權狀影本
或建物登記謄本一
份。
2.原所有人及新所有
人雙方身份証明文
件影本一份。
3.其他證明文件。
二、未辦理所有權登記
之房屋 : :
1.原所有人及新所有
人雙方身分證明文
件影本一份。
2.原所有權人印鑑証
明一份
3.其他證明文件。 |
十個工作日 |